508.6万元!成都市成功办理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9年05月31 14:44    来源:蜀锦传媒

日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吕XX污染环境案部分损害赔偿义务人就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目前赔偿金已全部到帐。至此,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多方努力取得实质性成果。据悉,该案是2018年9月出台的《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成都市办理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17年11月中旬,彭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出现异常。经彭州市公安、环保、规建、水务等部门前期排查,初步判断导致进水异常的原因为有人恶意倾倒污染物到下水管网,污染因子疑似甲基丙烯酸甲酯。根据这一线索,成都市公安局环侦支队会同彭州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吕某负责的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从都江堰市中亚有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及刘健处承接含危险废物甲基丙烯酸甲酯、甲苯、苯乙酸等物质的生产废水总计224.525吨,并安排公司员工肖某、董某等人伙同蔡某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至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导致城市污水管道出现易燃易爆、二次污染等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倾倒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下游的青白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此案成功打掉了一个利用环卫工业罐车为多家企业非法排放工业废水的犯罪团伙。2019年5月13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于依法对该污染环境案的16名被告人出作一审判决。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8〕30号)的规定,本案中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主体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就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损害向赔偿权利人成都市人民政府进行赔偿。

该刑事案件侦办与审判期间,在成都市和彭州市法院、检察院的指导和协同配合下,市生态环境局代表成都市政府与上述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多轮磋商。

根据前期彭州市政府已先期代为处置的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合理费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0日与部分赔偿义务人就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赔偿金额共计508.6万元,目前已全部到帐。

据悉,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代表市政府对吕顺体污染环境案所涉及的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爱斯特(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启动赔偿程序,该公司于2017年下半年将219.16吨未经处理的浓缩污泥倾倒于光华大道至三环路之间路边的污水井。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已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启动鉴定的前期准备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明确赔偿权利人:

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据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将依法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包括尽快出台《成都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陆续制定《成都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成都市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办法,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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